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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辦事處:在台灣選擇法律形式

外國公司在台灣可以使用三種法律形式,但它們在成本上的差異不大,差異更多體現在各自允許的業務活動上。

從實體需要能夠做什麼開始

在台灣選擇法律形式首先不是稅務問題。這是關於許可業務的問題,選錯了代價高昂,因為補救方式就是重新設立。

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要先問三個問題。台灣據點是否需要以自己的名義與台灣顧客簽訂合約?是否需要在台灣收款並開立台灣買方可以入帳的發票?是否需要在台灣薪資單上僱用當地員工?

若前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代表辦事處可能就夠了,而且簡單得多。若任何一個答案是肯定的,你就是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間進行選擇,代表辦事處已不適用,無論其簡潔性有多吸引人。

代表辦事處:有據點但無貿易

代表辦事處是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為在台灣設置指定代表而進行的登記。這是一個聯絡和預備據點,從事市場研究、與當地夥伴聯繫、品質檢查、採購支援,以及代表總部執行法律行為,例如按母公司指示簽約或提交投標書。

它不能進行營業活動。不能買進轉售、不能向台灣顧客開帳單,也不能開立台灣加值稅系統運作所需的統一發票。實際上,最後一點往往是決定因素,因為台灣公司沒有這份發票就難以列帳。

它可以開銀行帳戶、租賃場所,並為允許的功能僱用員工。對於在台灣進行採購、觀察或支援而非銷售的公司而言,這是正確的選擇;對於從台灣採購而非向台灣銷售的英國公司而言,這是常見的第一步。

分公司:英國公司在台灣

台灣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它是英國公司通過已登記的機構在台灣進行營業,並有指定的分公司經理和法律代理人在案。

這帶來兩個值得正視的後果。分公司承擔的義務是英國公司的義務,所以沒有當地責任保護。而且你的台灣交易對手是與英國實體簽約,某些買方、特別是公部門和大型企業採購部門,會視此為其核准流程中的複雜因素。

分公司必須以從母公司匯入的營運資金進行資本化並在登記時獲得確認。它保持自己的台灣帳冊、就台灣來源利潤提交自己的台灣稅務申報表,且在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是台灣雇主。

子公司:你擁有的台灣公司

子公司是在台灣設立、由英國公司持股的公司。實務上,大多數外資子公司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這種形式具有可擴展性、能容納進一步投資者,而且為每位當地顧問所熟知。

法律責任限定在台灣公司層級。該實體有自己的名字、自己的董事和自己的信用評級,在台灣顧客、房東或銀行面前呈現為本地公司而非外國的分支機構。對於打算在當地僱用、銷售和成長的企業而言,這通常是決定因素。

權衡之處在於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利潤以股息形式流向母公司,非居民股東收取的股息會被源扣稅。分公司將稅後利潤匯回自己的總部不構成向另一人的分配,這在結構上是為什麼這兩種形式在利潤匯回方面產生不同結果的原因。

利潤如何匯回,以及這為何是決定因素

這是分公司與子公司決定的實際落腳點。兩種形式都需就台灣利潤繳納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差異出現在下一步。

子公司向股東分配,這種分配是支付給非居民的款項,在離開台灣時在源頭被課稅。如果適用雙重課稅協定且接收人符合資格並主張適用,稅率可能會降低,但這是一個流程而非自動權利。

分公司將利潤匯回自己的總部,由於分公司和總部是同一法人,不構成需要課稅的分配。期望穩定匯回的集團常發現單就這方面而言分公司更便宜,而期望在當地再投資、引入當地夥伴或最終出售台灣業務的集團通常無論如何都傾向子公司。

不要按照一般規則來決定。答案取決於你的利潤狀況、你的條約地位以及你對台灣業務五年後的打算,在提交任何申請前值得花一小時與台灣稅務顧問討論。

批准流程,這是真正的時間表

對台灣公司的外資投入受《外國人投資條例》管制,需要經濟部投資審議主管機關的批准,這個機關長期以來被稱為投資委員會,現已改組為投資審議司。批准應在資金匯入和公司登記之前進行,而不是之後。

子公司的可行流程是:保留公司名稱、取得投資批准、將資本匯入預備帳戶、由台灣認可會計師驗證資本、完成公司登記、然後進行營業稅登記並取得統一發票授權。分公司遵循圍繞外國公司認可和分公司登記的類似流程。

有兩件事經常令英國公司感到驚訝。名稱保留會對比現有的中文公司名稱進行檢查,所以你的英文商業名稱不能決定它。而且對該公司登記的營業範圍在台灣是實際的限制而非標準條款,所以值得擬定得比今日的業務更寬泛。

資本及其背後隱藏的閾值

台灣對普通公司沒有規定一般的最低資本額。它所要求的是資本足夠用於預期的設立成本,這由會計師認證而非由你聲稱。

實務上重要的數字通常是與其他因素相關的。資本額與該實體是否能贊助外國經理的工作許可有關,並會影響銀行、房東和大型客戶如何評估你。為了節省匯款而低估資本是假經濟,因為它可能會阻止你所派遣人員的簽證。

在確定金額前請查看最新的閾值。它們是按行政方式設定的,會有變化。

決定的簡便方法

如果台灣業務是採購、聯絡或檢查且沒有計劃進行本地銷售,應先選代表辦事處,待情況改變時再重新評估。

若你將在當地銷售、預期穩定匯回利潤、希望結構最簡單且接受英國實體承擔責任,應認真考慮分公司。

若你將僱用本地團隊、銷售給偏好本地交易對手的買方、可能引入本地夥伴或投資者,或能預見出售台灣業務,應採用子公司並接受分配成本作為擁有清潔、可分離資產的代價。

常見問題

代表辦事處可以在台灣僱用員工嗎?

可以,為了其許可的聯絡功能,在這樣做時它是台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雇主。它不能做的是將這些員工用於創造收入的貿易,這是定義該形式的邊界。

分公司的設立成本是否比子公司便宜?

不足以作為決定因素。登記成本和專業費用基本相當,兩者都需要資本匯入和驗證。有意義的差異是責任承擔和利潤如何匯回,而不是設立費用。

我們是否需要台灣居民董事或股東?

外資公司可以完全由外資擁有。該實體需要的是一位記錄在案的責任人,對於分公司還需要台灣的指定經理和法律代理人,所以你需要一位願意被記名的人員,即使所有權完全是英國的。

整個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應該按月份而不是週數來計劃,並將投資批准視為變數步驟。名稱保留和登記相當可預測;批准、資本匯款和銀行上線是時間表容易延遲的地方,而外資實體開戶往往是最慢的部分。

我們之後能否將代表辦事處轉換為子公司?

不存在將同一實體繼續轉換的意義。你需要登記新的實體並清算舊的實體,這是可以管理的但意味著合約、僱用和銀行業務都要移轉。這是一個理由在開始時要誠實地考慮台灣業務是否將需要出售。

查證來源

  •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財政部國稅局
  • Invest Taiwan(政府投資服務入口網站)

本系列文章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相關規定與數字時有變動,行動前請向上述主管機關查證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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