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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稅對英國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和雙重課稅協定

台灣如何對外國企業課稅取決於法律形式、常設機構地位以及是否適用條約優惠,優惠必須主張而不是假設。

台灣如何對外國企業課稅

台灣對居民實體課全球收入稅。對於非居民實體,方法是地域性:只有台灣來源的利潤在台灣應稅。

什麼構成台灣來源利潤取決於收入來源地。對於商品,通常是銷售發生地、交付地或業務活動地。對於服務,是服務執行地或在某些情況下服務效果感受地。顧客所在地不解決這個問題。

這個地域原則無論外國公司通過分公司、子公司還是簡單的合約關係運作都適用。如果收入是台灣來源,無論業務如何結構化,它都應稅。

常設機構:決定課稅的閾值

常設機構是決定非居民外國公司是否受台灣公司稅約束的概念。它可以採取兩種形式:固定營業場所或受僱代理人。

固定營業場所通常是進行業務活動的辦公室、工作坊、倉庫、建築工地、安裝或類似地點。存在最短期限閾值,低於該閾值短期訪問不符合常設機構資格;稅務機構設定此閾值,在派遣人員處理特定項目前值得確認。

受僱代理常設機構產生於台灣個人有權在結論業務交易中綁定外國公司並定期行使該權力的情況。這是可以抓到在公司代表下進行承諾的經理或經銷商的規則。

如果非居民英國公司在台灣有常設機構,它對其台灣來源利潤負台灣公司稅責任,即使常設機構本身不在當地發票或收款。常設機構的存在是觸發因素。

台灣來源利潤的公司所得稅

任何居民實體或在台灣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必須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支付台灣來源利潤的公司所得稅。國稅局管理這個稅。

應稅利潤計算為總收入減去常規業務費用、銷售成本和批准的扣減。稅務機構有關於什麼符合扣減資格的詳細指導,把這個做對通常是當地稅務顧問賺取費用的地方。

稅務申報每年提交,支付應在稅務機構設定的期限前進行。逾期支付會產生利息和罰款。居民實體必須保持台灣帳冊和記錄。

支付給非居民的扣繳稅款

台灣對支付給非居民個人或公司的某些款項在源頭適用扣繳稅款。支付款項的實體(支付人)負責按時扣繳和匯出稅款。

被扣繳抓取的支付包括股息、貸款利息、智慧財產特許權稅、技術服務費、管理費、租金收入和支付給非居民的保險費。扣繳稅率因支付類型和接收人的條約地位而大幅異變。

未能扣繳或延遲匯出的支付人面臨罰款和利息。對於向英國母公司匯出股息的子公司,源頭扣繳通常是結構的最大稅務成本,這就是為什麼分公司與子公司決定在這一點上解決。

雙重課稅協定:它如何工作以及如何主張

英台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在兩國之間分配課稅權。根據該協定,某些收入類型只在來源國課稅或只在居住國課稅。對於其他收入,扣繳稅率從台灣國內法本應適用的稅率降低。

條約優惠不是自動收到的。如果英國居民公司從台灣接收支付,例如來自子公司的股息、貸款利息或特許權稅,它必須向台灣稅務機構申請條約救濟並提供它符合資格的證據。所需證據通常是由HMRC或類似英國機構簽發的居住證明,顯示該公司為稅務目的是英國居民。

申請流程、所需文件和所需時間取決於支付類型、支付人性質和收入類型而異。在支付前申請是標準做法,而不是之後。稅務機構然後發出決定,通常是裁定信,確認降低的稅率適用。

在支付將按台灣國內法被扣繳的情況下,在支付前總是詢問接收人是否符合條約資格以及需要什麼文件。否則,扣繳按全稅率適用,過度支付的恢復是一個單獨的過程。

營業稅和統一發票系統

台灣的增值稅稱為營業稅。它適用於在台灣進行的大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商業銷售。稅率由稅務機構設定,可能因行業和產品類型而異;確認你活動的當前稅率。

該系統運行統一發票,台灣稅務機構規定的標準發票格式。每個向台灣買方銷售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商都應該發票一份合規的統一發票。台灣顧客沒有發票就不能在其自己的稅務記錄中入帳購買。

對於通過當地進口商、海外經銷商或代理向台灣銷售的英國公司,誰發票統一發票(誰計算營業稅責任)的問題取決於合約結構和商品流。當台灣子公司進行發票時很直接;當海外母公司直接向本地買方發票時則更複雜。

每個供應商在發票前必須為營業稅目的進行登記。登記、發票格式、編號規則和提交期限由稅務機構管理並是強制性的。

關於專業建議和你的具體地位的說明

本指南涵蓋適用於英國擁有的台灣企業的廣泛框架。特定公司的稅務地位取決於任何一般指南都無法知道的事實:實體的法律結構、收入的來源和性質、常設機構地位、其股東或受款人的條約地位以及利潤匯回計劃。

在設立台灣實體前、在向非居民支付前、在決定是否主張條約優惠前以及在結構化有稅務影響的交易前,從台灣稅務顧問尋求專業建議。一小時建議的成本總是比吸引稅務機構注意的合規錯誤便宜,稅務機構的興趣在台灣不是假設情景。

常見問題

英國公司需要在台灣設立子公司來支付台灣公司稅嗎?

不需要。如果英國公司在台灣有常設機構,可以是固定營業場所、建築工地、辦公室或有權代表行動的代理,它對台灣來源利潤負台灣公司稅責任,即使沒有子公司。法律形式不是決定因素;常設機構地位是。

在台灣稅法中什麼是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是公司進行業務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辦公室、工作坊、倉庫、建築工地或類似地點)或受僱代理(有權綁定公司的個人)定期行使該權力。稅務機構有期間和定期性閾值;一次性訪問或簡短項目不會自動創建一個。

條約優惠是自動的還是我必須申請?

條約優惠必須主張;不是自動的。接收支付的實體必須向台灣稅務機構申請並提供其英國居住地位的證據。沒有申請和批准,扣繳按全國內稅率適用。

如果我在子公司發票前不理解統一發票要求怎麼辦?

這是一個實際障礙:台灣顧客沒有發票就不能入帳你的發票,所以不合規發票會阻止支付和顧客關係。發票格式、編號、時間和提交規則是強制性的。在首次銷售前把這個做對。

分公司能否向英國總部匯回利潤而不扣繳?

可以。分公司與英國公司是同一法人,所以匯回總部的利潤不是向另一人的分配,不受扣繳。然而,子公司以股息分配利潤,支付給非居民股東時受源頭扣繳。

支付給非居民的扣繳稅率最高應該是多少?

稅率因支付類型以及是否適用條約優惠而大幅異變。股息、利息和特許權稅都受扣繳,但稅率不同,由稅務機構設定並取決於接收人的條約地位。在支付前與稅務機構確認適用稅率。

查證來源

  • 財政部國稅局
  • Invest Taiwan投資服務入口網站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本系列文章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相關規定與數字時有變動,行動前請向上述主管機關查證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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